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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保修管理办法

2016-06-06 17:25:02 作者: 编辑:刘锋 (浏览量

为了规范我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基建处是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基建处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注意克服重前期、轻视实施过程管理和后期验收工作的倾向。

第二条 凡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桂林理工大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1、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

2、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

3、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工程预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 预验收是工程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工程预验收,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工程正式验收一次性通过。

第五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工程预验收。

第六条 预验的内容:

1、检查工程是收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预验收整改及复检: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在基建处的主持下,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按预验收内容,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整改工作由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整改结束后,基建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施工单位形成对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整改回复。勘察、设计、监理在收到整改合格的回复意见后,形成有关报告。

第九条 甩项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预验收后,如发现个别项目将影响工程正式验收,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由基建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甩项验收申请。

第十条 预验收要充分重视对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检查。基建处应按照我校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办法,组织建设各方按规定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形成有关文件,基建处不得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由此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没有按要求形成有关文件,要赔偿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损失。

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如果在资料管理方面不积极配合,由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由基建处讨论后形成对其处罚意见。

 

 

第三章 专项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应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应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十五条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和专项工程验收合格以后进行。

第十六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涉及的竣工验收资料需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都必须通过基建处向外申报。

基建处应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资料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收集、编写以及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工作。

第十八条 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在工程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完成了四大报告。

a)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署意见。

b)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c)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满足有关规定的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基建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第二十一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基建处应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建处编写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起,形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基建处向国有资产处移交公用房产时也必须提供上述文件。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c)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后勤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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