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校园(校区)进行的总体建设规划。
第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求适度调整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征用地项目应当根据桂林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拟选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征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及桂林市征地、拆迁、土地划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国土资源及规划管理部门征地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或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学校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自治区发改委或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优秀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学校应当编制详细的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当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周期等内容。学校可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采取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和师生员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方案。
第八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学校要监督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确需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学校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在取得环境、交通、土地、园林、人防等部门征询意见批复后,申报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设项目在取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