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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2016-06-06 17:24:38 作者: 编辑:刘锋 (浏览量

为了规范我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使用国有资金(包括部分使用)或国家融资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的各类建设、修缮、装饰、校园绿化美化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修保养、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等服务项目均应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条 我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经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建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专项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代理招投标工作,工程预算按规定报区财政厅评审中心审定,招标文件按规定报区财政厅有关部门和桂林市招标站审定,招标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特殊项目和项目中的特殊子项(在总承包合同之外的项目)及基建大型设备采购安装,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在监察室监督下,由基建管理部门通过议标方式选择队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室备案;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上(3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竟标采购。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开标、评标及向学校推荐中标单位;2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自行招标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批准。

第七条 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的承建商承担的工程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发生的前期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项目;

3、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项目。

第八条 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或施工招标评标的评委中的业主评委,由项目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他评委按自治区或桂林市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时审计室派人参加监督。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基建主管部门应当向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

第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基建管理部门起草,其中的重要部分(如评标办法等)及合同主要内容应提交相关部门讨论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评委,由学校基建、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特殊需要时,可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评标时监察室派人参加监督。

第十二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发放中标通知书;若有异议或投诉,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并将评标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室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派人参加。谈判结果报请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后,再与中标单位正式签署施工合同,同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洁协议》。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签署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将有关招投标的资料送财务处和审计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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