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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2016-06-06 17:22:12 作者: 编辑:刘锋 (浏览量

为了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进度,保护学校利益,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第五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监理、审价、预算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签证审批程序及权限

1、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在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先由业主代表,经预算员根据施工合同计算相关费用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现场核实批准。

2、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先由业主代表核实提出意见,经预算员根据施工合同计算相关费用、基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审计室核准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按前款程序审批后,报学校校长批准。

第七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价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人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第九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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