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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2016-06-06 17:20:30 作者: 编辑:刘锋 (浏览量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资料的内容                              

() 前期文件包含内容

1、拆迁文件。

2、立项依据性文件。

3、项目建议书(含报请审批的报告与文本)、附件及批复。

4、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报请审批的报告与文本)、附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

5、设计任务书及批复。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地形图。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建设工程位置地形图及总平面图。

8、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交警、绿化等审批文件。

9、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10、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

11、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12、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

13、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及说明书。

() 综合性文件包含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预算。

4、施工组织设计。

5、开、竣工报告。

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 施工过程文件包含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4、建筑材料质量证明单,试验报告。

() 监理文件包含内容

1、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2、各施工阶段的质量评估报告。

3、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竣工验收文件包含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施工勘探,设计单位验收报告。

第二条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2、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按时整理、移交基建处。

4、基建处要按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编制、收集、整理好建筑工程资料档案,按时移交档案馆。

5、财务处、审计处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按时整理、移交档案馆。

6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结算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档案室和桂林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条 对损毁,丢失档案资料的要追案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批评教育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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