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建筑规范及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 专项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规划地点,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合同谈判、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改建项目是指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由于使用功能的改变而进行的结构性改造的工程;扩建项目是指已经投入使用建筑物由于使用功能或生产能力的需要而进行的扩大建筑面积的工程;专项维修项目是指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由于室内外装饰严重破损而进行的整体性维修的工程。
第二条 基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制度,严格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制定,以及按规定程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筹措资金,并按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的资产接受、房产证办理、房产使用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保修期的维修合同管理,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并负责质量保修金的退还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审计室负责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或报审、对基建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基建发展规划及中长期投资计划,做好年度基建投资预算,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种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及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第九条 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测量、环评、地灾评估等)在30万以下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委托我校具相应资质的校办企业(或研究所)承担;单项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在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如无特殊情况也应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队伍,但在可能情况下优先选择学校校办企业。
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通过议标方式选择队伍;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队伍;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招标。
第十条 建筑方案的招标工作,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初步设计建筑方案先报请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然后再按规定报请建规委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优先委托建筑方案中标的设计单位进行。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与设计单位进行委托合同的洽谈,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签署设计委托合同。
第三章 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按国家级地方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专项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代理招投标工作,工程预算按规定报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定,招标文件按规定报区财政厅有关部门和桂林市招标站审定,招标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和项目中的特殊子项(在总承包合同之外的项目)及基建大型设备采购安装,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在监察室监督下,由基建管理部门通过议标方式选择队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室备案;投资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竞标采购。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开标、评标及向学校推荐中标单位;2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自行招标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基建管理部门起草,其中的重要部分(如评标办法等)及合同主要内容应提交相关部门讨论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评委,有学校基建、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特殊需要时,可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评标时监察室派人参加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或施工招标评标的评委中的业主评委,由项目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他评委按自治区或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时审计室派人参加监督。
第十七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发放中标通知书;若有异议或投诉,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评标,并将评标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按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合同谈判,审计室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派人参加。谈判结果报请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后,再与中标单位正式签署施工合同。同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洁协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签署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将有关招投标的资料送财务处和审计室备案。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基建管理部门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三大控制(进度、质量、投资)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照《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代表学校负责对项目各主体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基建投资进行动态管理,对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的项目,须对概算做调整或修改设计,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审批程序及权限:
1、工程量变更增减额(或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在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先由业主代表,经预算员根据施工合同计算相关费用之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现场核实批准。
2、工程量变更增减额(或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先由业主代表核实提出意见,经预算员根据施工合同计算相关费用、基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审计室核准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工程量变更增减额(或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后,按前款程序审批后,报学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原则上应按投标文件所填报的厂家、型号、品质进行采购安装;招投标文件未明确的,由施工单位提交样品或样本,其品质、厂家由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选定,价格由审计室核定。
第二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个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情况,并通报给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备案制分三步进行:首先由施工单位进行内部验收,在监理公司复验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报基建管理部门,再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预验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中的整改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基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学校资产管理处及其它部门办理项目使用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根据投资情况,审计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按以下流程执行: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审计室复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或送财政部门审核)→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财务处负责编制,由财务处报审计室审计。
第七章 工程保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后,工程即进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的管理由后勤部门负责。在保修期内后勤部门应当严格按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条款监督保修。
第八章 经费审批及支付程序
第三十二条工程备料款及进度款必须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合同,并按以下程序支付: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审核→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处共同会签→报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支付。其中5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批准,5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再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工程尾款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及审核结果支付。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室共同会签→报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使用管理由后勤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其剩余保修金的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勤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共同会签→报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支付。
第九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从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三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结算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档案室和桂林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专项维修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