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学校利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担任。基建管理部门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三大控制(进度、质量、投资)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含技术、预算及现场管理等人员);根据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以及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的各种关系,办理各种建设手续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签证工作。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组成,审查监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与资格,审核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监理控制程序,加强注意监理控制结果,对监理的不良结果进行督促、整改,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参建各方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主要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各方研究协调确定解决的办法,写出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对工程项目的整体造价作进一步全面复核,对超出投标价的部分,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审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与资格;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目标控制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现场质量监督与检查的办法,对工程施工工序质量进行控制;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联动试车或设备试运转、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的办法对施工过程所形成的产品质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应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避免任何形式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主持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主持由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部、国资办、后勤保障部(水电、维修、公房等)、保卫部等参加的工程竣工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负责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工程资料归档、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合同做好项目的保修协调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