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2、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3、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
4、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内容
1、国家基本建设拔款资金。
2、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
3、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4、社会组织或个人损赠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其它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校内相关部门基建财务管理职责
1、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2、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3、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的核算管理,资金的使用及会计监督职责。
4、审计处是学校基建决算的审计部门。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应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决算书组织社会审价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四条 基建资金的拨付
1、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一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处共同会签—报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支付。其中5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批准,50万元以上先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再报校长批准。
2、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额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
3、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额度:工程结算终审后,需要扣还甲供材料款和其它分摊款的,由甲乙双方最后签字确认和审计结果一起作为工程结算付款依据;无甲供材料款和其它分摊款的,以审计结果为工程结算付款依据。一般在工程结算终审后保留5%的保修金后,及时付清余款。
4、工程保修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按工程合同要求留置工程保修款,保修期满后,经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基建处书面证明工程无质量问题,按付款程序审批后付清。
5、校财务处财务人员要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作最后审核,防止工程款超付情况的发生。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